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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航油集團南方置業(yè)有限公司舊白云機場老油庫地塊土壤污染狀況風險評估報告公示

2021/8/19 21:00:00來源:貝源檢測發(fā)布者:貝源檢測

詳細介紹

中國航油集團南方置業(yè)有限公司舊白云機場老油庫地塊土壤污染狀況風險評估報告公示

土地使用權人:中國航油集團南方置業(yè)有限公司

地塊土壤狀況調查單位:廣東貝源檢測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

摘要

一、地塊基本情況

地塊名稱:舊白云機場老油庫地塊

占地面積:51277.77m2

地理位置:廣州市白云區(qū)大金鐘路白云山西麓。

土地使用權人:中國航油集團南方置業(yè)有限公司

地塊土地利用現(xiàn)狀:舊白云機場老油庫地塊原有油庫油罐、管線等設施均已拆除,現(xiàn)地塊原儲罐及污水處理站區(qū)域租給廣東景南駕校用作訓練地塊使用,原消防泵房區(qū)域租給白云出租汽車集團第一分公司辦公使用,原油品裝卸區(qū)租給物流公司作為物流中轉站使用,其余區(qū)域作為電動汽車充電站及車輛停車場。

未來規(guī)劃:社會停車場用地(S42),為GB36600-2018規(guī)定的第二類用地。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單位:廣東貝源檢測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調查緣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塊土壤環(huán)境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文件規(guī)定與要求,舊白云機場老油庫地塊從事過危險化學品(航空煤油)儲存,現(xiàn)擬收回土地使用權,需要開展場地環(huán)境調查。

二、第一階段調查結果

第一階段調查工作開展時間為2020年5月至2020年6月期間。根據調查情況,地塊此前作為航空煤油儲存油庫,主要使用歷史分為五個階段:農林用地初始階段(~1965年)、一期工程儲油油庫階段(1965年~1996年)、二期工程儲油油庫階段(1996年~2004年)、閑置階段(2004年~2016年)、拆除后現(xiàn)狀(2016年~至今)。

(1)農林用地初始階段(~1965年):調查地塊在1965年前為農林用地,主要為白云山原始山林植物生長,僅地塊內南側局部約1000m2范圍為農田種植;

(2)一期工程儲油油庫階段(1965年~1996年):1965年~1981年作為空軍部隊用地,調查地塊自1965年建設成以來,一直作為油庫儲存航空煤油,此階段為一期工程時期,建有10個500m3的立式地上覆土罐以及其地下埋深1~2米的地下輸油管道,同時建有的配套設施或建筑有消防水池、舊消防泵房、舊裝卸臺、油泵房以及相關辦公樓等。1981年地塊劃歸到民航局管轄,期間繼續(xù)沿用油庫原設施;

(3)二期工程儲油油庫階段(1996年~2004年):1996年對油庫進行二期改造擴容,于1996年拆除了原立式地上覆土罐及其配套管線,改造擴容期間,對地塊進行開挖、回填,不征地的原則上新建有2個20000m3的立式儲罐、3個各3000m3的立式儲罐油罐以及其配套的地上架空管線,建有防滲和圍堰等措施,二期改造完成后作為航空煤油油庫使用至2004年;

(4)閑置階段(2004年~2016年):2004年~2016年因舊白云機場搬遷,老油庫停用并閑置,設施保留;2016年地塊拆除了儲罐區(qū)儲罐及其配套管線、污水處理站、裝卸臺、油泵區(qū)、消防設施等設施,地塊由土儲單位收儲;

(5)拆除后現(xiàn)狀(2016年~至今):2016年至今,地塊閑置,作為駕校訓練場、快遞物流中轉站等。

根據相鄰地塊土地利用歷史沿革,調查地塊周邊主要以居住、白云山風景名勝區(qū)為主,無大型工業(yè)污染源,周邊相鄰地塊污染影響主要以西北側一些小型汽車維修廠、北面的軍事儲備油庫。地塊北邊圍墻外為軍事儲備油庫,與本地塊歷史上的油庫相似,儲存的油品均為航空煤油,其儲罐為5000m3的地上罐,至今未發(fā)生過油品泄漏事故,未對調查地塊產生其他可見的污染影響。

根據污染識別結果,調查地塊內重點關注區(qū)域為一期工程的油罐區(qū)與其配套輸油管線沿途、舊隔油池、舊油泵房、舊消防泵房、二期改造工程后的油罐區(qū)、輸油管線及其沿途、油泵房、裝卸臺、總變配電房、污水處理站區(qū)域、以及地塊北側臨近軍事油庫區(qū)域。需關注的特征污染物主要為航空煤油相關的污染物,包括石油烴(C6-C9)、石油烴(C10-C40)、2-甲基萘、萘、甲苯、苯、二甲苯、三甲苯、丁苯、丙苯、多環(huán)芳烴、以及變電房帶來的其他可能污染物——多氯聯(lián)苯類。

三、初步采樣調查結果

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初步共布設土壤監(jiān)測點位46個,采樣深度為5m~14m,共采集土壤樣品247件。布設土壤監(jiān)測背景點位3個,其中2個為表層土壤點位、1個為深層土壤點位,共采集背景土壤樣品7個。

檢測項目包括pH、干物質、《土壤環(huán)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要求的45項基本項目、2-甲基萘、三甲基苯(1,2,4-三甲基苯、1,3,5-三甲基苯)、丁苯(正丁基苯、叔丁基苯、仲丁基苯)、丙苯(正丙苯、異丙苯)、多環(huán)芳烴類(芘、芴、苊、苊烯、苯并[g,h,i]苝、熒蒽、菲、蒽)、石油烴(C6-C9)、石油烴(C10-C40)、多氯聯(lián)苯(18項);

地塊共布設地下水監(jiān)測井6口,采集地下水樣品6組。檢測項目包括pH、濁度、重金屬6項(砷、鎘、鎳、鉛、總汞、六價鉻)、乙苯、苯乙烯、特征污染物揮發(fā)性石油烴(C6-C9)、可萃取性石油烴(C10-C40)、苯、甲苯、間,對-二甲苯、鄰二甲苯、1,2,4-三甲基苯、1,3,5-三甲基苯、仲丁基苯、叔丁基苯、正丁基苯、異丙苯、正丙苯、2-甲基萘、萘、多環(huán)芳烴類(苯并(a)蒽、苯并(k)熒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苊、芴、菲、蒽、熒蒽、芘、苯并(g,h,i)苝、苊稀、苯并(a)芘、苯并(b)熒蒽)、多氯聯(lián)苯(18項)。

根據樣品檢測分析結果:

(一)本次初步調查采集的土壤背景點1S35、1S36、1S37共7個土壤樣品重金屬砷均超過篩選值,檢出濃度范圍為81.3~98.2mg/kg,檢出均值為91.2mg/kg,最大超篩選值倍數(shù)為1.64倍;

(二)初步調查地塊內土壤樣品中:1S1、1S3、1S4、1S6、1S7、1S8、1S9、1S10、1S11、1S12、1S13、1S14、1S15、1S16、1S17、1S18、1S20、1S21、1S26、1S27、1S28、1S29、2S2、2S4、2S6、2S7、2S8、2S11共28個點位合計77個土壤樣品中砷超過《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和管制值》(GB36600-2018)第二類用地標準篩選值,濃度范圍為61~375mg/kg,超篩選值倍數(shù)范圍為1.03~6.25倍,超篩選值樣品最大采樣深度為8.0米;

(三)地塊內地下水樣品中:6個地下水樣品檢測項目僅濁度出現(xiàn)超《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III類水質篩選值,其他指標均未超過相應的篩選值。

(四)老油庫地塊1S15點位表層土壤中鎳和2S8表層土壤中石油烴(C10-C40)雖然沒有超過第二類用地篩選值限值,但超過第一類用地篩選值,需要對上述點位污染范圍內的土壤去向進行管控,禁止外運至第一用地區(qū)域內。

四、詳細采樣調查結果

詳細調查采樣時間為共布設土壤監(jiān)測點位96個,采樣深度為5.0-18.0m,采集土壤樣品815個(不含平行樣品);布設8個土壤背景點位,土壤背景點均采集表層土壤,采集土壤背景樣品8個(不含平行樣品);檢測項目為砷、pH、干物質。

根據樣品檢測分析結果,詳細采樣階段加密采樣60個土壤點位328個土壤樣品中的砷超第二類用地篩選值,超篩樣品數(shù)占采集總數(shù)比例為40.25%,超篩選值倍數(shù)范圍為1.0~52.33倍,超篩選值樣品最大采樣深度為18m;3個表層土壤背景點樣品砷超篩選值,超篩樣品占采集總數(shù)比例為37.5%,超篩選值倍數(shù)范圍為2.0~5.0倍。

詳細調查階段無需地下水開展調查。

五、風險評估結果

(1)地塊風險評估結論

調查地塊基于第二類用地方式下,土壤中單一污染物砷健康風險評估結果超出了我國設定致癌風險值可接受水平10-6或非致癌危害商值小于1的水平,對未來用地方式下使用人群存在健康隱患。

(2)土壤超過修復目標值狀況

將調查地塊初步調查、詳細調查階段采集的土壤樣品檢測數(shù)據與修復目標值比對后,整個地塊規(guī)劃為第二類用地的土壤受到不同程度的砷污染。單一污染物砷在地塊內共有88個土壤點位采集的405個土壤樣品中含量超過第二類用地修復目標值60mg/kg。上述超標點位主要分布在地塊中部平臺、東部平臺、總變配電站區(qū)域以及南北兩側道路區(qū)域。

(3)土壤污染修復范圍和土方量

老油庫地塊第二類用地各分層單一污染物砷總修復面積為193895.34m2,修復深度在0~8m,總修復土方量為177795.13m3。

(4)第二類用地污染土壤的風險管控范圍

老油庫地塊第二類用地方式下,對于超過第二類用地修復目標值的土壤要進行修復,使其達到第二類用地的要求;考慮到第二類用地篩選值寬于第一類用地篩選值,可能使部分未超過第二類用地篩選值的土壤樣點超過第一類用地篩選值,則要求對這些超過一類篩選值未超過二類篩選值的土壤去向進行風險管控。

經計算老油庫地塊儲罐區(qū)及污水處理站污油罐區(qū)域土壤風險管控總面積為2682.04m2,最大管控深度范圍為0-2.1m。因此,上述點位區(qū)域在后續(xù)的修復和建筑施工時,要做好相應的土壤去向管理措施,避免外運到第一類用地區(qū)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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